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福建省鞋业行业协会 英文译名:F UJIAN SHOE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F. S. A 第二条 协会性质:是由福建省境内从事鞋业行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其他法人实体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团体单位自愿组成,是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及相关法规,恪守社会道德,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在鞋业企事业单位与政府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提高福建鞋业企业的竞争力,加强信息交流,促进国内外经济合作,发挥同行业群体优势,为全省鞋业行业建设和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经济社团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福州市省府路一号11号楼四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教育会员自觉遵守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保护品牌,反对垄断,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秩序环境,推动福建鞋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开展全省鞋业行业发展战略研究,调研国内外鞋业行业现状,分析国际鞋业行业发展趋势,提出鞋业行业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政府及行业部门加强行业管理,起草发展规划、管理条例等工作,承办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宣传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成为政府的专业参谋和助手。 (四)关注行业发展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正确地向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意见、要求和建议,协助会员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五)提供鞋业及相关行业所需的信息服务,做好行业的统计分析工作,开展市场动态咨询、技术情报交流和资讯发布等活动,创办协会刊物、网站。 (六)参与鞋业行业有关的标准制订、修改工作,辅导企业推进标准化;参与行业检查、行业评比,做好企业、品牌和新产品推广工作;参与行业相关的资格认证和审批工作,承担政府委托有关的生产与经营许可证发放;授权组织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的前期论证;授权组织对鞋业科技成果和新产品鉴定;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 (七)提供企业管理方面的信息,组织企业学习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经验,帮助企业建立现代化管理制度、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提高经营决策能力、增加企业经济效益。 (八)开展各类专业人员培训和再教育,组织形式多样的参观、培训活动,加强与专业院校、科研机构合作,评选、表彰行业中和会员中的优秀个人和先进集体,提高鞋业队伍整体素质。 (九)扩大行业对外技术经济合作与交流,开拓国内外市场,举办各类研讨会、交流会、展览会、展销会、推广会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企业质量、环保认证,协助会员妥善处理在对外贸易中遇到的知识产权纠纷、经济合同纠纷等相关问题,牵头组织会员应对出口国的反倾销、反补贴诉讼。 (十)建立与国内外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组织的合作关系,协调与有关市县同业组织的业务联系,开办经济实体,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发展鞋业行业的公益事业,开拓新的服务功能和领域,增强协会为行业服务的实力。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三)属鞋业行业及相关行业领域依法成立的企事业、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批准通过; (三)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协会举办各类活动的优先权; (三)有获得本协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和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协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五)有权提请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为其排忧解难; (六)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维护本协会章程、行规行约和各种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不做有损本协会利益的事情; (三)承担和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和支持各项活动; (四)提供本协会所需有关的行业情况和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在清理完经济及其它事务关系后可以退会,并收缴回会员证。会员要求自动退会或被除名取消会员资格的,均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行规、自律公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理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审议确定团体会员的理事代表因工作变动而变更,决定临时增补和更换个别理事;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常务副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与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本协会设永远名誉会长、名誉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配合会长开展各项工作)、副会长(若干人)等职,均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缺席时,由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会长最多连任两届,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规定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其中会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核本协会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有领导成员、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和主要工作人员参加的办会会议,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常务副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代表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与专职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财务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国内外捐赠或赞助; (三)政府部门补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协会的一般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重大项目开支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会长签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0一三年七月八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