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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我省机关效能建设深入开展提供法制保障

2014-1-1 17:54| 发布者: admin| 查看: 550| 评论: 0|来自: 福建省政府

摘要: 《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11月29日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省监察厅负责同志接受了记者采访,就《条例》有关情况 ...
  《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11月29日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省监察厅负责同志接受了记者采访,就《条例》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出台这部地方性法规的背景情况。

  答:机关效能建设是我省的一项富有创新和成效明显的重要工作。2000年3月,省委、省政府作出了《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决定》,在乡镇以上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全面开展机关效能建设。14年来,我省相继出台了《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基本制度》、《福建省办理机关效能投诉事项“路线图”》、《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关于推进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意见》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建立起了相应的工作机制,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自成体系的机关效能建设做法,在创新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推动科学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监察部的充分肯定,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广泛好评,在全国产生了积极影响。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九届十次全会对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作出了新的部署,目前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对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些新部署、新要

  求都为我省深化机关效能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我省在机关效能建设的实践中,不断完善规范,不断深化拓展,不断创新提升,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有效的做法。通过机关效能建设立法,把机关效能建设好的经验、做法用地方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对巩固和拓展我省机关效能建设的成果,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工作体制和机制,推进我省机关效能建设的持续提升和深入开展,是十分必要的,也是确保我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的重要措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既是我省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建章立制的重要成果,也是我省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完全符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完全符合机关效能建设规律。

  问:请简要谈一谈制定《条例》的过程。

  答: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机关效能建设立法。早在2002年8月,省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就研究通过了《条例》草案,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同年9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初步审查。2007年1月5日,省人大常委会重新将制定《条例》列入当年立法计划调研项目,并组织开展了调研。2012年5月25日,苏树林省长主持召开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要求开展《条例》的立法调研和前期工作。当年底,列入了2013年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立法计划。

  2013年初,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第十八次会议议定,把推动《条例》的制定作为2013年机关效能建设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省监察厅、效能办组织力量、集中精力起草《条例》草案,积极、主动配合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做好《条例》的制定工作。2013年1月16日,省纪委召开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以省监察厅名义提请省政

  府研究;7月1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9月24日至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条例》草案起草说明和初审报告,并进行了分组审议;11月27日至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成为全国第一部规范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问:请介绍一下《条例》的主要内容。答:《条例》分为总则、效能制度、绩效管理、效能督查、效能投诉、效能问责、附则等七个部分,共49条。

  总则部分,主要明确了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内涵外延、原则要求等。明确机关效能建设是指各级机关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和工作能力,加强廉政建设和效能监督,提高工作效率、管理效益和社会效果的综合性工作;明确各级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求各级机关树立和践行“马上就办”理念,坚持为民、务实、清廉,反对“四风”;明确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和权限。

  第二章“效能制度”部分。着重规定各级机关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主要制度,如,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实行岗位责任、办事公开、服务承诺、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否定报备、责任追究、社会评议等制度,并要求创新服务方式,优化行政审批,推行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管理,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行网上审批和监察,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绩效管理”部分。我省把绩效管理作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经过多年推进,取得了良好成效。为此,《条例》设绩效管理专章,明确了绩效管理内容、制度、指标体系、考评方法和结果运用等。

  第四章“效能督查”部分。效能督查是推动效能建设的重要手段,是发现问题、改进工作的有效方式。为强化效能督查的作用,《条例》明确了效能督查的内容、立项和方式方法,并赋予了“效能督查建议”的效力。

  第五章“效能投诉”部分。《条例》明确了处理效能投诉的范围、原则、方式和具体要求,要求各级机关及时处理群众的投诉,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六章“效能问责”部分。效能问责是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抓手。《条例》对效能问责的方式、情形、作用、申

  诉等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明确了效能问责的法律性质和效力。

  附则部分,主要明确了参照执行的对象,除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的效能建设参照执行。同时,明确省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相关实施办法,是考虑到机关效能建设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条例》的有些规定还比较原则,需要制定相关实施办法,以便具体操作。

  问:《条例》有哪些方面的创新和亮点?

  答:《条例》是全国首部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它把我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依据由政策规定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由过去的靠政策、行政手段来推动转变为以法律、法规来推动,为机关效能建设的深入开展提供了法制保障。它的出台,标志着我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其总体框架和具体内容具有鲜明的福建特色,创新和亮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贯穿了中央精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等方面,提出了“严格绩效管理,突出责任落实,确保权责一致”、“围绕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加快体制机制改革和建设”等要求。《条例》十分注重与中央精神保持一致,在其基本框架内,对总体要求、基本原则等具体化。比如,设立绩效管理专章,并在总则部分把“马上就办”和反对“四风”作为专门条文列入;在效能问责部分,把“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等形式主义,“推诿扯皮、推卸责任”等官僚主义,“懈怠懒散、消极应付”等享乐主义,作为问责的具体情形一一对应进行了细化。

  二是体现了实践成果。实践证明,省委、省政府作出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决定,符合中央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顺应了人民群众的期待。《条例》贯彻了省委、省政府近年来对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新要求,体现了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新进展,反映了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是一部比较全面、系统规范的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基础性法规。特别是,《条例》把总结我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经验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机结合,由实践上升为法规,对进一步总结和推广我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经验,巩固和拓展我省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三是优化了行政管理。机关效能建设作

  为行政管理创新的积极探索和实践工具,推进了管理理念、制度、机制和方式的创新。《条例》围绕优化管理、转变作风、提高效能的立法目的,对建立健全机关效能建设领导体制、工作机制予以确认,并明确“各级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机关效能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效能制度、绩效管理、效能督查、效能投诉、效能问责等机制制度,以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电子政务建设、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旨在通过立法,把这种有效的机制制度确定下来,以期巩固各级机关加强自身建设、推进管理创新的实践成果。

  四是创新了奖惩方式。效能是勤政与廉政的综合体现。《条例》强调要遵循勤政与廉政相结合、管理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重在建设,讲求实效;对工作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明确了效能问责的法律性质和效力,针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尚不构成处分的,明确给予诫勉教育、通报批评、效能告诫等三种形式的问责处理;对机关及机关工作人员应受效能问责的具体情形分别作了细化,增强问责的针对性;并将效能问责与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承担方式衔接起来。这样规定,有利于促进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把廉政与勤政的要求有机结合起来,既勤勉工作,又廉洁从政。

  问:请您谈谈对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有什么要求。

  答:我们要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十次全会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机关效能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机关主要负责人作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学习和带头执行《条例》,切实履行好应当承担的责任。各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各级机关执行《条例》情况的监督检查,使自觉与他律有机结合起来。二要深入学习宣传。要以各级机关自身为主体,通过举办培训、组织集中学习等形式,使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尽快掌握《条例》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同时,通过形式多样的载体,加大机关效能建设宣传力度,充分展示我省在提升机关效能、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的成效,大力宣传先进典型,营造机关效能建设的良好氛围。三要狠抓贯彻落实。要对照《条例》,进一步修订完善机关效能建设各项制度,做好有关规定的新旧衔接,有针对性地建章立制,严肃查处违反《条例》的行为。对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典型投诉,直查快办,严肃处理。要紧密联系实际,找准贯彻落实的着力点,抓住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重点、难点,依法破解突出矛盾和问题,不断提升我省机关效能建设整体水平。四要强化“马上就办”。要结合贯彻《条例》,持续开展“马上就办、办就办好”活动,全面叫响“马上就办”,做大做强以“效率高、服务优、环境好”为核心的机关效能建设品牌,确保继续走在全国前列,为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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