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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优秀人才认定管理和享受 相关工作生活待遇规定

2021-8-11 19:03|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97| 评论: 0

摘要: 晋江市优秀人才认定管理和享受相关工作生活待遇规定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集聚海内外各行各业人才,强化高质量赶超发展的人才保障,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一、适用范围(一)本规定所称优秀人才是指在我 ...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集聚海内外各行各业人才,强化高质量赶超发展的人才保障,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所称优秀人才是指在我市创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导向企业的优秀人才,或以各种方式引进到我市用人单位工作的优秀人才。

(二)本规定所称优秀人才依据《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晋江市优秀人才补充认定标准》、《晋江市知识产权优秀人才专项认定标准(试行)》,分别由泉州、晋江两级政府相关部门认定。

上述优秀人才不包含我市的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以福建省引进生方式选拔引进的优秀毕业生,及我市引进集成电路产业优秀人才、教育人才。

二、政策措施

经认定的优秀人才可享受人才津贴、交通补贴、购房补贴、重大专项经费配套等经济待遇,及女子入学、配偶就业、健康体检、进修培训、免费看戏、休假疗养等生活待遇。

(一)人才津贴

1. 适用对象

常年在我市工作的优秀人才且同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海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中央企业、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的直属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引进的优秀人才。

2)落址在我市的高等院校引进的优秀人才。

3)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民营企业引进的优秀人才。

42011423日之后引进到我市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且优秀人才认定条件证书取得时间早于我市开具的《干部行政介绍信》。

5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媒体单位(含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媒体单位)引进的优秀人才。

6)近三年内引进到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的优秀人才。

7)近三年内引进到我市本级国有股比超过50%的国有企业工作的优秀人才。

8)近三年内引进到我市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医疗教育除外)工作的优秀人才。

以上所称近三年内引进是指近3年内,首次从晋江市外以受聘、合作、创办企业、受派等方式引进,不受在所在单位担任职务及年薪要求。

2. 津贴标准

人才津贴由工作津贴和发展津贴两部分组成,其中工作津贴按照人才津贴总额的80%核拨发放给优秀人才个人,发展津贴按照人才津贴总额的20%计提。人才津贴标准如下:

1)第一层次人才15000/·人。

2)第二层次人才10000/·人。

3)第三层次人才8000/·人。

4)第四层次人才5000/·人。

5)第五层次人才3000/·人。

6)第六层次人才1000/·人。

7)第七层次人才500/·人。

发展津贴按照取之于谁、用之于谁的原则,专项用于人才健康体检、休假疗养、进修培训、红色教育、人才及其配偶双亲养老服务等。优秀人才在其本人上一年度缴存的发展津贴额度内使用。当年度未使用的发展津贴部分,收归市人才工作基金池统筹使用。

以受聘方式引进到我市民营企业工作的人才,自首次引进的当年度起,前三年按照人才层次享受人才津贴,从第四年度开始,年薪达到我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继续享受当年度人才津贴。

3. 津贴年限

1)符合本款规定适用对象之第1234种情形的,优秀人才享受人才津贴不设年限。

2)符合本款规定适用对象之第5678种情形的,优秀人才享受连续三年的人才津贴。

(二)交通补贴

短期来我市从事教学、科研、技术服务、项目合作等工作,全年实际工作时间累计达到30天以上的优秀人才,按照第一至第五层次,享受一次性的交通补贴。交通补贴标准如下:

1)第一层次人才15000/人。

2)第二层次人才10000/人。

3)第三层次人才8000/人。

4)第四层次人才6000/人。

5)第五层次人才4000/人。

(三)购房补贴

1. 享受人才津贴的优秀人才,在我市无自有住房并未曾在我市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2011423日之后在我市未曾有过房产登记记录及购房合同备案记录的,可按照人才层次,申请购置我市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的购房补贴。

1)第一层次人才100万元。

2)第二层次人才60万元。

3)第三层次人才30万元。

4)第四层次人才20万元。

5)第五层次人才10万元。

6)第六层次人才5万元。

7)第七层次人才3万元。

2. 购房补贴按照先认定优秀人才、再购置住房、后申请补贴的流程执行。

3. 购房补贴在签订有效购房合同或办理不动产证后分5年发放,每年发放补贴总额的20%,补贴总额不超过实际交易房价总额。实际房款低于购房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房款享受购房补贴。享受购房补贴购置的商品住房,办理不动产证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优秀人才在享受购房补贴期间,所属人才类别发生变更的,按新的人才类别享受购房补贴余额。

4.优秀人才如同时符合泉州及晋江购房补贴政策的,在扣除泉州市规定的晋江市本级财政应承担的部分之后,再按照上述标准给予补差享受。

5. 购房补贴政策实行就高不重复原则,夫妻双方同时符合政策条件的,由一方选择一项申请。

(四)重大专项经费配套

优秀人才经我市申报并成功入选以下重大专项的,按以下比例给予配套经费资助,各项配套经费资助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1.入选国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国家万人计划的,按国家资助额度11的比例给予配套经费资助。

2.入选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百人计划、福建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的,按福建省资助额度10.5的比例给予配套经费资助。

(五)其他生活待遇

1.第一至第四层次及取得博士学位的优秀人才,其子女自主选择我市公办学校就读,第五层次优秀人才的子女参与电脑派位入学,派位未入选的由教育局就近安排入学。第一至第三层次人才子女在晋江参加中考、中招,分别给予15分、10分、5分的加分照顾。优秀人才子女参加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享受晋江生源同等待遇。

2.优秀人才配偶需要就业的,根据原就业情况和个人条件,由用人单位和市有关职能部门优先推荐就业、帮助协调解决。

3.优秀人才及其配偶双亲可享受养老服务优待。

4.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优秀人才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同时可为其办理商业补充保险或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三、附则

(一)常年在我市工作的优秀人才,是指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工作合同、连续缴交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每年在我市工作累计时间不少于9个月的优秀人才。

优秀人才与海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中央企业、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的直属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签订2年以上工作合同,并经业务主管部门确认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9个月的,可认定为常年在我市工作。

(二)优秀人才如同时符合国家、省、泉州、晋江鼓励扶持政策条款或性质相似条款的,在享受完上级政策待遇后,晋江市本级财政在扣除已承担的部分后,按本文件规定标准给予补差。

(三)除有特殊规定外,优秀人才如同时符合本市多项鼓励扶持政策条款或性质相似条款的,按最高标准兑现政策待遇,不予重复享受。

(四)我市引进集成电路优秀人才认定标准和政策待遇,按照《晋江市加快培育集成电路全产业链的若干意见的补充意见》执行。

(五)我市引进教育人才按照《晋江市教育人才5121引育计划》执行。

(六)企业自主认定优秀人才按照《晋江市企业人才自主认定管理办法》(附件3)执行。

(七)用人单位应充分发挥主体作用,采用有效措施,强化激励机制,积极营造吸引、用好、留住优秀人才的环境,努力把优秀人才培养发展成党员。

(八)用人单位和优秀人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兑现政策待遇,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的,将取消其所享受的政策待遇,追回发给的资金,并给予通报曝光;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九)申请认定对象或已经认定的优秀人才如出现不诚信或违法违纪等行为的,一律不予认定或取消优秀人才资格。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原《关于加快集聚优秀人才的若干意见》及《晋江市产业领军企业人才自主认定及奖励规定(试行)》停止执行。

(十一)本规定由市委人才办牵头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附件:1.晋江市优秀人才补充认定标准

2.晋江市知识产权优秀人才专项认定标准(试行)

3.晋江市企业人才自主认定管理规定

 

 附件1晋江市优秀人才补充认定标准.doc

 附件2晋江市知识产权优秀人才专项认定标准(试行).doc

 附件3晋江市企业人才自主认定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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